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中国经济
董新义:强化金融机构信息提供义务
2016-03-17 10:01:00
 

  2016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于2016年3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在论坛上发表讲话。以下为文字实录:

  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跟大家汇报的一个题目是“强化金融机构信息提供义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利武器”。我想从三个方面给大家解释一下,我为什么选这样一个题目?首先,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性的权利,第二,金融机构信息提供义务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三,强化金融机构信息提供义务的方法和途径。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消费这样一种服务的过程当中,我们说它应该要承担的是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这个在我们国务院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当中,已经有明确的表述,这八个权利,大家看一下就是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制定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利。这八项权利,大家可以看到,我们说他们所占的份量并不是完全相等的,我认为知情权在这八大权利当中应当是一种最基础的权利,这样的一个权利,在我们的意见当中也明确说明了,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准确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八大产品的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为什么我们说信息提供义务这么重要?它的根据在什么地方?我们说金融商品交易关系当中,首先对金融交易当中的信息不对称的校正来加以实现,为了应对信息不对称,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提供义务得以校正。

  我想跟大家说一下,为什么我们说金融机构应当要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是我们说意思自治原则,在交易过程当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金融消费当中的往往不是这样,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的时候,好像很平等,但实际上很多合同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我们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谈判的时候,我们金融消费者显然在这方面是没有跟金融机构像对等的谈判实力。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金融消费领域当中已经被扭曲,我们实质上不公平的现象已经表现得非常明显,我们需要在金融消费领域当中对意思自治这样一个原则加以修正,需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来得到修正,这是第二个原因。金融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包括什么样的内容?我认为,根据整个金融机构,根据我们国内外这样的金融法律的当中的条文,第一个是积极性的义务,积极性的义务是尽量说明的义务,对哪些东西做说明呢?第一,要对风险和收益进行提示,第二个,对于金融产品所有的结构要做介绍。第三个,对格式合同当中特别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权益,有些特殊条款加以提示。第四个,金融产品相关财产的状况及收益。第五个,金融消费的变动。第六个产品终止和分配的相关情况加以告知。这是从积极性的义务给大家讲。消极性的义务,我认为在金融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不得使用保本保息、绝对安全、高风险、低收益,最高收益率等一系列带有误导性的甚至是欺骗性的词汇来刺激金融消费者的眼球,这些信息是不得提供的,这个是消极义务。

  强化信息提供义务的方法和途径,第一点,我认为合同签订前的信息提供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特别要对金融广告和书面的宣传资料加以规制,第二点,在合同签订中的信息提供义务。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应当怎么做?第一,随时向金融消费者报告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对信用风险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要向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告诉商品的情况。总之,我的观点是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利的武器。


编辑:小微

热图推荐

来源 | 新华网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