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于2016年3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在论坛上发表讲话。以下为文字实录:
首先第一个问题,从研究者的角度来说,我个人觉得对于金融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需要进一步的界定。首先金融消费和传统的消费肯定是不同的,二者的性质、特点肯定是有差异的。现代金融产业链变得越来越复杂,某个环节是消费者的,另一个环节成为消费的供给者。在存款人和银行金融机构和贷款人这样一个间接金融的过程当中,您会遇到企业批发性金融机构、零售性金融机构在整个供求链条当中,有时候是消费者,有些时候是供求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第二个命题从机构分业的视角,产品功能的视角,杨东教授谈到了一些观点,肯定要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特点,大家都知道,金融业的发展逐渐从过去基于机构的角度来讨论,不同特点的这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出现更多的是跨界的、跨行业的。所以用传统的思路来考虑这种金融消费者的角度,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从产品视角来说,我们面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什么呢?无非回到金融数据基本的产品功能,可能是资金配置方面、支付清算方面的、风险管理方面、信息管理方面,按照传统的分业机构的思路很难把不同金融产品,它所达到的金融功能背后的风险特征、服务特征能够区分开来。所以这个是一个很重要的着眼点。第二个,不能忽视一些间接的非金融活动。
另外,在我们国家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当中,媒体第三方机构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同样是在原有的体系之外需要值得我们思考的。
第四个是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权益本身需要更精准的定位,从法律意义上,从经济学意义上,金融学意义上要有更精准的定位。第五个,我觉得需要注意一些复杂金融活动当中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次序。第六个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体责任。第七个,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模式。第八个高度重视开放条件下金融消费保护。还有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打破刚性兑付并重。最后,我想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终目标,它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它是一种共享的金融,不论是强调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最终都是为了共建一个共赢的生态环境,使更多的人享受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