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在面对司法机关时,难以和成年人一样具备完善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动力,需要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正如《北京规则》中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应有别于普通刑事审判,应最大限度地给予特殊司法保护。
为重点保护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在“特别程序编”中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诉讼环节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规定将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扩展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增加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通过指定辩护来弥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因家庭、经济等因素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制度的落实不尽如人意,部分律师虽被指派出庭担任辩护人,但对案件重视程度明显不够,案情了解不详,对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调查不深入甚至没有调查,使得辩护效果不佳。为此,巴南区法院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梳理了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向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以期充分释放指定辩护制度所应有的效能,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建议】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巴南法建〔2015〕10号
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我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部分指派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的援助律师存在庭前准备不足、庭后帮扶力度不够等问题。如开庭当天才阅卷、开庭前未对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进行深入了解等等。实践中,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缺乏家庭温暖,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淡薄,再加上正处青春叛逆期、遇事不能沉着应对、易冲动、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等原因,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因这类人群年龄小,再塑可能性高,为了帮助他们真正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特向贵单位建议如下:
一、指定辩护人在开庭三日前到我院查阅案卷,并领取起诉状、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二、指定辩护人在收到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联系,了解其成长背景、犯罪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告知其法庭审理程序等。
三、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向我院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以上建议请予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当即与巴南区法院进行座谈、沟通。经协商,决定由巴南区法院提供专门场地,区援助中心建立驻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经探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人联系制度。由驻院法律援助站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优先服务,负责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衔接,安排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负责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案件,并负责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案件办结后,将指定辩护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备查。
2.强化对指定辩护的监督。与律师协会协商确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审查制度,指定辩护律师应制作辩护案卷卷宗,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协会负责审查。未进行阅卷、会见当事人和对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犯罪原因进行调查的,认定为未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领取办案补贴,并要接受相应的处罚,以提高指定辩护律师的办案责任心,有效提升辩护质量。
3.加大侦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力度。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对需要进行援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就指定辩护律师,将援助工作贯穿刑事案件全过程,促使指定辩护律师深入了解案情。
4.加强指定辩护经费保障。目前指定辩护的办案补贴偏低,一个指定辩护案件办案补贴不足1000元,远低于正常代理案件收费水平,是导致指定辩护律师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积极争取专项财政经费支持,并对援助案件介入阶段、案件工作量进行分级,适当增加办案补贴,提高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