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江经济带东起上海、西至云南。涉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包括9个省和2个直辖市,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
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审时度势,谋划中国经济发展新格局,推出了长江经济带建设这一重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这对于今后一个时期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引领沿江沿线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对于司法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人民法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公布实施《意见》,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司法体制机制,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意见》提出,区域内各级法院应结合审判实践和地方实际,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找准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充分满足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司法需求。结合《意见》的有关内容,人民法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我认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把长江经济带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转变发展方式是“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的主线。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重视环境生态保护,需要区域内法院系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法院应当通过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探索并积极推进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打造一批与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类似的标志性案例。
第二,为区域内各种金融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区域内金融安全与稳定。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融资难、融资贵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拦路虎”。为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提出应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区域内法院系统应依法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加强对船舶融资、港航金融保险等类型案件的审理,助推区域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缓解区域内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应当稳妥处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相关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案件,注意及早发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适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从而维护区域内金融安全与稳定。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
创新与知识产权对新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激励创新、鼓励创业、保护创造,促进品牌培育创新并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司法工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域内法院应加大对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有利于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的高新技术、新产业和新商业模式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我还注意到,在创新司法体制机制,实现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意见》提出了若干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一,工作协调方面。如何打破地方司法保护壁垒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意见》就此对症下药,要求总结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实践经验,加强区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之间、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尤其是长江经济带区域内法院执行协作机制。
第二,司法公开方面。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也应当是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公平正义。《意见》要求区域内法院加强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动区域内法院在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方面的合作,实现区域内法院信息资源共享。探索打造区域内法院“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便利沿江沿线当事人诉讼。注重审判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创新,通过便利的信息管理系统、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效,为公正高效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多元化解方面。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社会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区域内法院在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社团行业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做到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破解难题,高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方面将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