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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登记规费(协定第九条第四款和细则第二十条)
(1)国际注册之后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二款)135
(2)全部转让国际注册 135
(3)就部分商品和服务或部分国家部分转让国际注册135
(4)国际注册之后就全部或部分国家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第(4)规定的情况除外135
(5)变更一项国际注册所有人名称和地址7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10
(6)就一项国际注册登记代理人、变更代理人或有关代理人的任何变更,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款第6)和7)项及第二条第三款第(1)和第(2)规定的情况除外3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10
6)提供国际注册簿内容资料规费(协定第五条之三第一款)
(1)建立3页以内的注册簿摘录70
超过3页以上每页 10
(2)关于一项国际注册的其他书面证明或资料50
同一所有人就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相同的咨询10
(3)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每项国际注册的其他资料20
(4)一项国际注册的公告单行本或复印件每页5
二、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以及本条未规定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三、注册费和规费金额如有变动,新的金额适用于载有该变动生效日期或其后日期的国际注册,以及现行期限于该日或其后日期届满的国际注册续展。对于第二期10年的差额费,新金额适用于变动生效之后缴纳的差额费。
第三十三条 免除规费
免除规费的是:
(1)完全注销一项国际注册;
(2)在一部分国家放弃保护;
(3)根据第九条第四款申请国际注册同时就部分国家删减商品和服务;
(4)根据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第一句,由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