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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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变更登记规费(协定第九条第四款和细则第二十条)

  (1)国际注册之后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二款)135

  (2)全部转让国际注册 135

  (3)就部分商品和服务或部分国家部分转让国际注册135

  (4)国际注册之后就全部或部分国家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第(4)规定的情况除外135

  (5)变更一项国际注册所有人名称和地址7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10

  (6)就一项国际注册登记代理人、变更代理人或有关代理人的任何变更,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款第6)和7)项及第二条第三款第(1)和第(2)规定的情况除外3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10

  6)提供国际注册簿内容资料规费(协定第五条之三第一款)

  (1)建立3页以内的注册簿摘录70

  超过3页以上每页 10

  (2)关于一项国际注册的其他书面证明或资料50

  同一所有人就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相同的咨询10

  (3)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每项国际注册的其他资料20

  (4)一项国际注册的公告单行本或复印件每页5

  二、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以及本条未规定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三、注册费和规费金额如有变动,新的金额适用于载有该变动生效日期或其后日期的国际注册,以及现行期限于该日或其后日期届满的国际注册续展。对于第二期10年的差额费,新金额适用于变动生效之后缴纳的差额费。

  第三十三条 免除规费

  免除规费的是:

  (1)完全注销一项国际注册;

  (2)在一部分国家放弃保护;

  (3)根据第九条第四款申请国际注册同时就部分国家删减商品和服务;

  (4)根据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第一句,由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