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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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局不受理的驳回通知:

  (1)根据邮戳,于第一款规定的1年期限届满后寄送国际局的通知;

  (2)邮戳不清楚或没有邮戳,于第一款规定的1年期限届满20天后送达国际局的通知;

  (3)未注明宣布驳回国家主管机关的通知;

  (4)该主管机关未签字的通知;

  (5)未注明有关国际注册号的通知,除非通知中的其他内容可供识别该项注册;

  (6)未提出任何驳回理由的通知。

  三、在第二款所述情况下,国际局

  (1)将驳回通知一份转交原属国主管机关和商标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家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

  (2)通知寄送通知的主管机关、原属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国际局不受理该驳回通知并指出理由。

  四、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国际局随即驳回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并将通知一份转交原属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的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然而,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通知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应商标局、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的请求,宣布驳回的国家主管机关必须立即完备通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无效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一、当国际注册被有关国家的权利机关宣布无效,并且该无效是不可上诉的,该国家本国主管机关接到无效通知后,应即刻将该无效通知国际局;每份无效通知应以一式3份的形式,注明日期并签字,通知国际局。

  二、通知应当注明:

  (1)宣布无效的机关;

  (2)有关国际注册号,必要时,基础国家注册号:

  (3)有关国际注册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4)无效不涉及全部商品和服务的,该无效涉及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