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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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系数四亦适用于实行自行检索,并指出确切在先权的国家。

  【章名】 第十章 生效和过渡条款

  第三十六条 生效

  本实施细则于1989年1月1日生效,并自即日起取代1974年6月21日并于1975年9月29日、1981年11月24日和1983年12月15日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关于某些注册续展的过渡条款

  一、1966年12月15日和1973年12月15日之间注册的国际商标,有两个注册日期,一个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或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协定确定的日期,另一个是根据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改的协定确定的日期,并且各根据这两个注册日期要求的期限续展该项注册的,以最早的日期确定续展日期。

  第二部分完

  其他请参考《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共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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