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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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注册簿登记续展

  一、符合协定和本细则规定的,于现行期限届满之日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续展;在届满之日后6个月内续展的,续展日期亦为该日期。

  二、登记包括或指明:

  (1)续展日期;

  (2)续展效力期限;

  (3)续展注册的序号;

  (4)商标所有人姓名和地址;必要时,应使用通信的地址;

  (5)所有人地址是非缔约国的,商标所有人有资格作为国际注册所有人的理由;

  (6)原属国;

  (7)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要求保护颜色的,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

  (8)必要时,注明要求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

  (9)必要时,注明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类别和组别;

  (10)必要时,注明“立体商标”;

  (11)必要时,第八条第二款第(10)规定的音译和第八条第三款第(2)规定的翻译。

  (12)必要时,注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

  (13)按照国际分类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经删减后,如该名单在各国不一致,指出区别;就部分商品和服务宣布驳回的,仅指出宣布此类驳回的国家名称;

  (14)已经就其缴纳续展费的国家以及该商标依然注册的国家;

  (15)必要时,第八条第三款第(1)规定的非强制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