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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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名】 第九章 注册费和规费

  第三十二条 必要的注册费和规费

  一、国际局收取以瑞士法郎预付的如下注册费和规费

  1)国际注册或续展注册费 瑞士法郎

  (1)基本注册费

  20年(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670

  首期10年(第十条第一款) 430

  第二期10年差额(第十条第二款)560

  (2)超过3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协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68

  (3)向一国领土延伸补充注册费(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80

  2)附加规费

  (1)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或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彩色公告的除外(第九条第一款)68

  (2)以彩色公告的商标(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400

  3)商品和服务分类规费(第十二条第二款)

  (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或未按类别排列50

  超过20个词的每个词 4

  (2)注明的分类不正确的,每个词4(但重新分类的字数等于或少于19个的,不缴纳规费)

  4)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根据第1)项应缴纳注册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