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由于资金和透明度问题经过妥协得到解决,REDD(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和技术合作方面,也会在形式上有所进展。地处热带雨林的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减少毁林,得到发达国家承诺的资金补偿,应该是一种多赢:发展中国家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偿;发达国家以较少资金减少大量排放;环境上具有减缓和适应双重功效。客观地讲,发达国家不可能认同无偿技术转让,但是,快速启动资金可以用以技术合作,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这样,在技术合作的形式上,达成一些共识。
第四,在与贸易和行业相关的问题上,缔约方会利用坎昆会议的平台,由于涉及其他国际条约和机构,难于有实质进展。与贸易相关的“碳关税”和“边境调节税”问题,需要与WTO规则相吻合;航空航海等行业部门的减排安排,相关国际专门机构也是重要平台。对于这样一些超出气候变化公约的问题,坎昆会议当然要讨论,但也不可能开出最终处方。
第五,中国作为国际气候谈判的参与方,需要“顺势而为”,积极参与,应对各种可能的谈判进程和结果。继续坚持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机制,联合发展中国家,态度鲜明,坚决反对并轨。继续巩固南方阵营,利用“基础四国”的核心作用,适当扩大其他发展中国家集团代表覆盖面,积极推动资金等议题,促使快速资金启动问题尽快落实。明确启动南南合作,积极协助和争取欠发达国家的基本发展权益,在南方阵营内让利,通过南南合作给利。敦促发达国家尽快确定合理的中期减排目标并付诸实际行动,在必要时,可以在一些关键议题,如MRV等问题上做出有底线的让步以示好,展现中国公开、透明、可靠以及极富成效的减排行动。此外国内的减排行动要继续保持一定的张力,并在国际社会积极宣传中国的减排绩效。
(作者: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潘家华)
(来源:中国网 编辑:陈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