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王俊)在购物中心购买飞利浦剃须刀后发现是“水货”,不能在国内使用,刘先生认为购物中心欺诈,于是将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商场退还货款1.5万余元,但驳回了刘先生的三倍赔偿诉求。
刘先生说,2015年元旦前夕,他在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两个飞利浦剃须刀,单价为1280元。之后,他又到该购物中心购买了10个同类型剃须刀,送给朋友使用。没想到几位朋友都告诉他,剃须刀有质量问题不能用。刘先生这才发现,该型号剃须刀没有中文标识,电插头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没有售后服务。刘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商贸中心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共计6万多元。
商贸中心表示,当时购买剃须刀的是一位戴着帽子和口罩的人,并不能证明购买人就是刘先生。刘先生购买的剃须刀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商场并没有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持有商贸中心出具的销售凭证及发票,应当认定刘先生与商贸中心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贸中心出售的剃须刀从外观上看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商品的电源适配器中插头上带有孔眼,属于已经被淘汰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危险和隐患。由于该型号剃须刀不能正常使用,商场应当退还刘先生货款1.5万余元。
对于商贸中心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虽然刘先生表示在购买剃须刀时就已发现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贸中心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三倍货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