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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2016-01-06 07:00:11
 

  未成年人司法与犯罪学的理论联系是最紧密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犯罪学理论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创造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从量刑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即一种“小儿酌减”的思路。这种思路更多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孩子还小,承担责任的能力不足,还不成熟。而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或者说凡是重视犯罪预防问题的国家都设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因为虽然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个国家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国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大战略措施。

  我国的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背景下,30多年来,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如何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但如果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这些探索“永远是戴着脚镣跳舞”,很难取得长远发展,也难以实现减少犯罪的目标。着眼国家的未来,我认为犯罪问题会特别严重,即使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也会很大。现在恶性犯罪就特别严重,刑事犯罪问题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安全,社会安全应成为小康社会的首要需要。应该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具有战略性意义,是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切实预防和减少犯罪,从长远来看,就是从国家安全、社会治理高度,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当前,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赞成在法院系统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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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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