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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立应因地制宜
2016-01-06 07:00:11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大幅下降,从犯罪学上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未成年人人口大幅度减少。基础人口的减少必然导致整体犯罪率的下降。二是生活水平整体提高。改革开放使广大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贫穷引起的犯罪现象在逐渐减少。三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化是一个国际趋势,训诫、社区矫正等措施的出台分流了大量的涉案未成年人。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机制,弥补现行改革的不足。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首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传统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家庭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功能的充分实现能减少很多社会问题。其次,要强化基层保护机构建设。基层保护机构建设是弥补家庭保护缺失和承接监护权转移的重要途径。广大农村留守儿童目前仍处于无机构、无人员保护的状态,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相应的保护机构迫在眉睫。最后,各地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设立要因地制宜。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不仅会带来编制上的压力,而且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大幅度减少的形势下,是否确有必要,值得认真思考。为防止机构臃肿,建议在高层设立专门机构,基层可考虑设立专门人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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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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