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当结论此二部,吾更须申言关于筑港及整治扬子江之工程数目,仅为粗略之预算,盖事势上自然如此也。关于在长江出海口及诸泛滥地建筑初步河堤之预算,或者有太低之迹,但吾所据之资料以为计算根源者,在下列各层:第一、为吾所亲见在广东河汊环吾本村筑堤填地之私人企业;第二、为廉价之石,可求之于舟山列岛者;第三、为海关沿岸视察员泰罗君之计算。在崇明岛上端闭塞北水道所费,该水道以此处为最狭,约计有三英里,而泰罗君谓所费约须一百万两有余,然则约五十万元一英里也;比之吾所计算,已为两倍有半,此其差异可得比较而知。盖此崇明岛上端三英里之水道,平均水深二十英尺,而我所计划之海堤江堤建于水中者,平均比此段少三分之二,且闭塞北水道之工程完全与河流成为直角,则其所费较之建此初步河堤与水流成平行线者,纵使长短相同,所差亦应数倍。而五十万元可以建横截深二十尺之河,而闭塞之之一英里工程,则其五分之二之经费,亦必足以供吾所规划之工程之用矣。当吾草此文之际,《芝加高铁路批评》五月十七日所出之报,适有一论文道及此事。彼谓用钢铁骨架以筑河堤及坝,于浊泥河流,如吾辈今所欲治者,比之用石及用其他材料较佳,而又较廉。然则若采此新法,吾等可以用吾前此未知之更廉材料,以建河堤矣。所以吾前所计算或者不免稍低,而仍离正确之数目不远,决不如骤见所觉之过低也。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在扬子江此一部建设内河商埠,将为此发展计划中最有利之部分,因此部分在中国为农矿产最富之区,而居民又极稠密也。以整治长江工程完成之后,水路运送,所费极廉,则此水路通衢两旁,定成为实业荟萃之点,而又有此两岸之廉价劳工附翼之。则即谓将来沿江两岸,转瞬之间变为两行相连之市镇,东起海边、西达汉口者,非甚奇异之事也。此际应先选最适宜者数点,以为获利的都市发展。依此目的,吾人将从下游起,泝江逐港论之如下:
甲 镇江及其北岸。
乙 南京及浦口。
丙 芜湖。
丁 安庆及其南岸。
戊 鄱阳港。
己 武汉。
甲 镇江
镇江位于运河与江会之点,在汽机未用以前,为南北内地河运中心重要之地。而若将旧日内地运河浚复,且增浚新运河,则此地必能恢复其昔日之伟观,且更加重要。因镇江为挚合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中间之联锁,而又以运河之南端直通中国最富饶之钱塘江流域。所以此镇江一市,将来欲不成为商业中心,亦不可得也。
依吾整治长江计划,则在镇江前面,吾人既以大幅余地,在六英方里以上者,加入镇江。此项大江南面新填之余地,当利用以为吾人新镇江之都市计划。而江北沿岸之地,亦当由国家收用,以再建一都市。盖以黄河流域全部,欲以水路与江通,惟恃此一口,故江北此一市当然超越江南之市也。镇江、扬州之间,须建船坞,以便内地船舶;又当加最新设备,以便内地船只与航洋船之间,盘运货物之用。此港既用以为东海岸食盐收集之中心,同时又为其分销之中心,如此则可用新式方法,以省运输之费。江之两岸须以石或士敏土坚结筑成堤岸,而更筑应潮高下之火车渡头,以便联络南北两岸铁路客车、货车之往来。至于商业发达之后,又需建桥梁于江上,且凿地道于江下,以便两岸货物来往。街道须令宽阔,以适合现代之要求。其临江街道及其附近,应预定为工商业所用。此区之后面,即为住宅,各种新式公共营造均应具备。至于此市镇计划详细之点,吾则让之专门家。
乙 南京、浦口
南京为中国古都,在北京之前,而其位置乃在一美善之地区。其地有高山,有深水,有平原,此三种天工,钟毓一处,在世界中之大都市诚难觅如此佳境也。而又恰居长江下游两岸最丰富区域之中心,虽现在已残破荒凉,人口仍有一百万之四分一以上。且曾为多种工业之原产地,其中丝绸特著,即在今日,最上等之绫及天鹅绒尚在此制出。当夫长江流域东区富源得有正当开发之时,南京将来之发达,未可限量也。
在整治扬子江计划内。吾尝提议削去下关全市,如是则南京码头当移至米子洲与南京外郭之间,而米子洲后面水道自应闭塞,如是则可以作成一泊船坞,以容航洋巨舶。此处比之下关,离南京市宅区域更近;而在此计划之泊船坞与南京城间旷地,又可以新设一工商业总汇之区,大于下关数倍。即在米子洲,当商业兴隆之后,亦能成为城市用地,且为商业总汇之区。此城市界内界外之土地,当照吾前在乍浦计划港所述方法,以现在价格收为国有,以备南京将来之发展。
南京对岸之浦口,将来为大计划中长江以北一切铁路之大终点。在山西、河南煤铁最富之地,以此地为与长江下游地区交通之最近商埠,即其与海交通亦然。故浦口不能不为长江与北省间铁路载货之大中心,犹之镇江不能不为一内地河运中心也。且彼横贯大陆直达海滨之干线,不论其以上海为终点,抑以我计划港为终点,总须经过浦口。所以当建市之时,同时在长江下面穿一隧道以铁路联结此双联之市,决非躁急之计。如此,则上海、北京间直通之车,立可见矣。
现在浦口上下游之河岸,应以石建或用士敏土坚结,成为河堤,每边各数英里。河堤之内应划分为新式街道,以备种种目的建筑所需。江之此一岸陆地,应由国家收用,一如前法,以为此国际发展计划中公共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