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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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签字;语言;存放人的职责

  (1)(a)本议定书以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签署一份,于不再在马德里开放签字之时,交总干事存放。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b)本议定书的其他正式文本,由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和组织协商,以德文、阿拉伯文、中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和俄文,以及大会可能指定的其他文字制定。

  (2)本议定书直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马德里开放签字。

  (3)总干事将经西班牙政府认证的本议定书签字本副本两份交与可以成为本议定书成员的所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4)总干事将本议定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5)总干事将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签署和递交,以及本议定书及其任何修改的生效、本议定书中规定的任何退约通知和声明,通告所有可以成为或已成为本议定书成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二部分完 

共两部分

其他请参考“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1)共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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