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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1-27 12:37: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改善城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湘政办发〔2013〕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气化湖南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气化湖南工程”建设等新能源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导向,突出重点,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根据我省能源发展战略,鼓励和促进新能源发展。现阶段重点支持“气化湖南工程”建设,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促进天然气输气管网投资和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以后如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调整支持范围,相应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资本金注入,适当采取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气化湖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10月30日前向“气化湖南工程”指挥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需求计划;“气化湖南工程”指挥部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于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核,结合省级预算情况,于11月30日前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编入省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气化湖南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3号)规定范围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包括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并在网上公开。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评估论证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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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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