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南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发展,支持我省陶瓷、花炮、湘绣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传统产业研发及技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传统产业发展及企业研发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促进传统产业的传承和发展,强化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二)创新引领。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当年获得发明专利、驰名商标的企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科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我省三大重点传统产业的提质升级、做大做强。
1、陶瓷。重点支持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的融合项目,支持科研、人才培养以及技艺传承大师工作室的建设,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花炮。重点支持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产品安全性以及环保型产品的研发项目。
3、湘绣。重点支持湘绣企业技术改造、新技艺的研发和推广、产业科教平台建设以及技艺传承人才培养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二)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及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展示宣传及人才培育等。
(三)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研发及技术改造项目,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补。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一个项目同一年度内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八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湖南省财政企业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省属企业(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记录;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没有因财政、财务会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及构成、资产及员工、技术及装备水平、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专利、获得的主要荣誉以及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等;项目情况,包括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研发内容、项目建设研发目标和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已完工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申报大师工作室支持的必须提供大师情况介绍材料;
(六)法人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参与评价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等,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进行拨付。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县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并按照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并暂停项目单位申报该专项资金的资格三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27号)、《湖南省传统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