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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寻官暴露了什么
2015-08-28 08:19:07
 

  湖南省郴州市物价局日前在《郴州日报》刊登了一则公告,寻找该单位“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已近一个月的副局长袁国富。物价局工作人员称,自7月27日郴州市物价局并入郴州市发改委后,袁国富就再没来过单位。“寻官公告”称,若袁国富未能在8月28日前回单位人事科报到上班,将按组织规定予以辞退。

  失踪官员已近一个月未见,而寻人启事却姗姗来迟,最后通牒看似严厉,实则不然。按照《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给予辞退处理。依此规定失踪官员早够辞退了,此时的公告应当是辞退决定公告,而非寻人启事。

  失踪官员若是受到了外力因素,比如被人绑架,当然可以除外。问题在于,这就应由公安部门来处理;若是因为贪污受贿,害怕东窗事发而一逃了之,理应及时报告纪检等部门,也不是由所在单位寻找。

  “自己人”一个月未来上班,在此期间所在单位又干了些什么?采取了些什么措施?为什么没有向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报告?或者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这看似是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疏忽,本质上却暴露了官员队伍监管机制的漏洞。近年来,失踪或曾失踪的官员,包括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湖北省公安县畜牧兽医局原局长蔡道明等,每个人失踪的理由各不相同,但失踪后的处理方式却大同小异,都是单位先私下寻找,然后实在不行再发个“寻人公告”,期限过后再向纪检部门报告,及至相关部门介入之后才发现,这些失踪官员早已遁身境外,而财产也悉数被转移。

  从职责上讲,用人单位对每个公职人员都具有日常管理责任,并辅以考勤考核、请销假制度等,在很多地方,部门的负责人请假还经过更高级别的领导审批。然而就在如此严格的纪律下,单位的一名副职领导失踪一月,却没有信息被披露和上报,其性质不亚于隐瞒一起安全事故,因为反腐治贪和强化责任都属于“对人的管理”。

  登报寻找失踪官员暴露监管机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应的标准和程序的缺失。正如相关专家所言,应该明确失联预案的具体程序,发现官员失联后,所在的单位在多长时间内,报到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应作出明确规定,而不是简单发布一则公告。否则,一纸找人公告就可能成为掩盖责任的借口,也由此屏蔽了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处理不当的责任;二是相应的责任连带机制的缺失。退一步讲,即便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公务人员在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情况下,也应依据法律而向组织报告,而不是掩而不报而造成事实上的违法。对此理应追究单位管理之职,只是如何追究责任,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无论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此多的“寻官启示”无不说明,在公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上,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相关制度甚至法律规定沦为摆设,才造就了长期失踪的恶果。更应意识到,偶然的官员失踪背后,还有体系化的制度真空,从而导致的约束机制失灵,远非一纸寻官公告所能解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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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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