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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剪树迁树 每株罚2000元
2015-08-28 05:59:16
 

福田香蜜湖高尔夫绿地风景优美。

  深圳将为“大绿化”和“公园”分别立法

  划定刚性“绿线” 调整需举行听证会

  《绿化条例》进一步将“绿线”概念明确为“绿地范围控制线”,规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明确“绿线”除了因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需要,或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或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况,一经划定不得调整和改变;确需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并向社会公布。

  拟划五类“永久保护绿地”

  《绿化条例》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将确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明确“永久保护绿地”将包括国家重点城市公园、地质公园、海岸公园;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涵养林;极具生态保育价值的生态保护小区、生态节点地区的城市公园、河道生态廊道和湿地公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绿地等五类。

  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后将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竖立告示牌。《绿化条例》明确将“推行立体绿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折抵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临时占公共绿地不得超一年

  《绿化条例》新增规定,凡商业性建设项目,应当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组织施工,消防通道等配套设施也应当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不得占用公共绿地;为了避免长期占用城市绿地的情况,规定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森林公安加入严查乱砍乱损树木执法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曾对《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市人大法工委建议,《草案》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绿化条例》)。

  森林公安作为查处涉林犯罪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目前却无法在城市绿化执法方面发挥作用。对此,《绿化条例》新增规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对特区内损坏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

  破坏绿地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绿化条例》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规定“破坏绿地、绿化设施、林业设施、生态环境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明确,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按临时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两千元罚款。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最高可罚20万元

  另外,《绿化条例》明确规定,“擅自修剪树木致使树木丧失景观效果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两千元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按每株处五千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养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养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三千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五千元罚款。

  擅自修剪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砍伐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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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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