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急需钱用,故让我代其向庞某借款5000元,因张某与庞某互不熟悉,要求我代立借据。借据上写明:“张某向庞某借款5000元,因张某与庞某不熟悉,由我代立字据,借期3个月”。落款只有我的名字。后因张某未按期归还,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与张某还款。庭审中,张某否认其向庞某借款。法院判决我偿还5000元。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读者:余先生律师解答:
若您没有证据证明这5000元是代张某所借,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借据中的落款只有您的名字,若您不能证明这5000元钱是您代张某所借,则应由您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王政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