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超过十五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公路2号)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30 日
驾驶人姓名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