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违背家庭伦理道德、配偶移居国(境)外等多种干部必须调整的情形,今后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就将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干部调整的10种情形,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就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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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干部“下”的6种情形
《规定》印发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昨天接受采访。被问到《规定》明确了哪些“下”的渠道时,该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
1 到龄免职(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2 任期届满离任。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等作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3 问责处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了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受到停职、免职等处理,有的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加大了问责处理的力度。
4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5 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6 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