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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宜和职业打假玩暧昧
2016-03-20 07:13:30
 

  新闻: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消费者维权变得更容易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群体。职业打假人,从野蛮生长到理性维权,走过21年。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职业打假者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这种意义上,职业打假人并不属于消费者。

  职业打假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也受到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保护。早在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使用的是“购买者”,而非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现已存在20余年,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规范。这一方面给司法实践带来障碍,司法标准的不明确,容易产生类案不同判的局面,影响司法公信;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伪造证据、偷换商品等不端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规范打假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对各方进行正面引导。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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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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