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七旬阿婆刘某晨起散步,不料误入高速公路遭车碾轧身亡,肇事车辆至今未被侦破,于是刘某的丈夫张某便将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认为其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赔偿责任。日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担责20%,判决赔偿原告43893元。
据张某诉称,其妻刘某每日清早都风雨无阻,沿家门前公路人行道散步到火车站站前广场做健身操。事发当天,刘某忘戴近视镜,因高度近视,加上当时雾大,在通往高速公路与通往火车站的交叉口处,误判方向,走上高速公路,当发现自己迷路后,她跨越中间护栏折返,途中被车辆撞倒碾轧成肉块状。据此,张某认为高速路入口处无任何禁止行人通过的标识,值班人员也未及时劝阻,因而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存在严重过失,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反法律规定和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作为高速公路这种高度危险物的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虽然设立了警示牌,但是在不是全封闭的自动发卡车道入口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拦路横杆,而拦路横杆与路边隔离护栏有一米左右宽的空隙,行人可不受阻碍从此通过,受害人正是从该空隙中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未被发现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证明被告的安全措施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次安 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