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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2016-01-21 07:16:11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 本报通讯员 章  雪

  2016年1月20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华丰路支行)的一亿元存款;被告人方振身为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罗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骗取客户存款,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利用自己职权提供帮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寿满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一亿元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寿满江等与被告人方振内外勾结、相互配合,骗取客户存款一亿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六千万元资金至今无法追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寿满江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审被判处11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湘西(湖南)1月20日电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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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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