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受限于司法职业其专业与经验并合的根本属性,产生初任法官都要历经漫长、复杂和困难的过程。
法国将法官、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对司法官的培训任务由国家司法官学院承担,分为基础教育和岗位培训。参训先要通过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入学考试,合格者获准司法官资格,进入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左右的学习培训。以上属于基础教育类别,其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为期25个月,先到司法机构以外单位学习3个月,使学员从社会角度重新认识司法官职业;再在学院内部学习有关司法技能和业务知识,共计7个月;最后去法院实习办案15个月,其间须有2个月左右赴监狱、警局或律所实习。第二阶段为期5个月,这是为司法官职务作最后准备的教育阶段,一般继续在法院系统学习,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上学习期满,通过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后,经司法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担任司法官。
我国台湾地区初任法官的产生体现出极强的规范性和司法职业统一性。台湾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法务部”下设“司法官训练所”,统一负责法官、检察官的职前训练。台湾现任所有司法官员均由该机构受训培养而成。“司法官训练所”的培训体系分为入训资格获取和训练期两部分。入训资格设置严苛,申请入训者必须通过多达十几门法学专业科目的笔试及口试,合格者方能参训。训练期共计两年、四个阶段,包括基础课程教育、司法实务课程研习、分派至法院、检察署见习,最后回训练所进行综合测验和口试。学员在训练结束后经考试合格,以候补法官、候补检察官的身份分派各地服务,候补期五年。服务期满成绩合格,准予试署(即代理、暂委任之意)法官、检察官,一年后,试署合格才正式任命法官或检察官。至此,台湾初任法官的培养程序才最终完结,总共需经历八年时间之久。
在美国,由于拟提名担任法官的人选都具备长期的司法经历,因此没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意义上的预备法官培训。但美国依然对法官培训十分重视,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来履行培训职责:成立于1967年的联邦司法中心,负责培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该中心设置了一套针对新法官的入职培训内容;创立于1963年的全美法官培训学院,主要培训州初审法院法官、治安法官、重罪法院法官、破产法院法官等;成立于1971年的美国州法院中心,负责对全美各州法院的管理以及州法官的培训工作,主要集中于对法院管理、案件处理以及如何减少积案等问题进行技术研究,同时制订法官培训计划、出版各种刊物、编制各种资料。另外,美国促进司法行政联合委员会,也是一个培训法官的重要机构,主要是举办各类专题的法官研讨会,主要研究选任和指导陪审团、如何建立和保持与新闻机构的联系等内容。
[二]
因法官职业的产生渠道不同,两大法系国家在初任法官培训问题上风格迥异。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建立了规范、完整的初任法官养成制度,将学员从院校学生经过一系列学习实践后变为合格的初任法官。
英美法系由于法官一般产生于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律师,因此并未设置大陆法系那种带有基础教育性质的初任法官培训内容,而只准备了职业转换所需的常规培训内容,以备学员更好地熟悉法官工作。
但深入分析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初任(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或内容,还是能梳理提炼出带有司法职业共同属性的核心要素:
一是实践要素。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初任法官培训,都把派驻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实习锻炼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强调。
台湾地区不仅在培训时必须去法院、检察署见习,培训结束后还要经过为期五年的候补实习期,期满合格方能正式任命为司法官。由于职业身份并非完全确定,因此候补期实质也属于培训后续见习阶段。
法国的初任法官学员除了会经历漫长的法院实习期外,还存在短期的司法职业外实习观察期,让学员站在司法职业以外的视角来看待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极具特色。英美法系的初任法官本身就具备了数年至数十年不等的司法经验,因此尽管其对新任命的法官不再有实践经验的要求,但实践要素已十分浓厚。
二是时长要素。培训时间长,是大陆法系初任(预备)法官培训的明显特征。
台湾地区的培养期就达两年,再加上五年候补期和最后一年的试署期,成为正式司法官员要历经八年之久。法国的培训期间也长达两年七个月。综合来看,域外国家或地区极为强调预备法官培训的时间期限,除了面授学习,都安排了较长的实习期间。尤其是台湾地区,在正式任命前长达五年的候补履职期,让学员充分显露其是否符合对应职位的业务素质,以便进行职业筛选。
三是竞争要素。域外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竞争要素,主要体现为较为严苛的考核要求和淘汰比率。
大陆法系一般在入训资格环节就引入了竞争要素。台湾地区规定,在进入“司法官训练所”之前,学院须通过由笔试、口试组成的司法官资格考试。笔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口试,口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培训。
法国司法官学院每年面对大量申请者一般只招录200名左右的学员,因此入学考试竞争异常激烈。在德国,培训前与培训结束前分别有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司法人员资格证书。当法官员额出现空缺需要补充时,这些人中表现十分优秀的,通常在30岁以后才有机会被任命为见习法官,见习法官还将面对三至五年的试用期,表现不佳者将随时被解除任命。
英美法系采用职业自然淘汰机制,其初任法官候选人都是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不合格者已经在此前的职业生涯中自动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