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各地在探索实践“互联网十检察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报告在最后一部分针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八点建议。
第一,继续丰富检察大数据,助推检察职能升级。报告称,随着检察大数据的不断丰富完善,检察机关要尝试建立更广泛的数据网络,将各行各业的数据都纳入到数据分析池中,并基于充足的数据库建立起标准化的法律监督体系及法律监督预警机制,辅助业务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数据整合,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情报数据库,大力发展数据画像技术,用数据助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升级数据灾备存贮设施,实现数据标准化。报告称,检察工作效率的提升,检察工作模式的创新,都依赖于对大数据的存储和运用能力。完善并升级“检务云”等数据存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存贮模式的更新,实现数据标准化,方便数据的筛选和查询。大幅提升大数据的利用率,规范数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受理检务信息查询等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之路。
第三,坚持建用并举、以用促建,加强应用系统建设。报告称,随着手机用户数的急剧增加,除占据新媒体平台外,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应用平台的开发建设。通过深度挖掘查询、预约、举报等功能,在核心业务领域搭建覆盖全局的应用软件平台,更加便捷快速全面地实现检察业务的办理。
第四,重视移动智能终端,研发创建物联网平台。报告称,在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和应用软件服务的助力下,以智能终端为代表的用户设备,正成为检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源头和检察服务提供的重要平台。除PC端、移动设备外,可进一步探索可穿戴设备、传感器与检察工作的应用结合,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连接物联网,收集数据,打造全新的检民互动平台。
第五,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实现专网专用。报告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物联网涉及的接口安全、标识资源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存在的严重隐患亟须彻底解决。从技术上,推进检察系统专网对检察院的全面覆盖,同步建立全网络的监控系统,确保专网的安全可控性,同时搭建内网与外网的数据传输安全防护系统。检察干警所使用的移动设备也应实现定制化实名化,防止信息外泄。
第六,信息化向基层覆盖,形成多级互通网络。报告称,受人力、资金和技术等条件所限,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基础设施覆盖率低,网站功能单一,网上办事和检民互动功能有待加强。要实现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必须鼓励基层检察院大力开展信息化、网络化工作,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开展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和检民互动等工作,形成各级互通的电子检务发展体系。
第七,提升按需服务能力,丰富便民服务体系。报告称,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不仅依赖于信息化的全面覆盖,也需要不断提升服务的专向性和精确度,提高按需服务能力。检察工作要结合用户后台进行数据分析,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细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第八,拓展信息共享渠道,提高业务协同能力。报告称,检察大数据只有在不同部门间以最低的成本流动和交换,其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因此,需要打造覆盖各级检察机关及各个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报告最后指出,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到检务工作融入互联网是未来趋势,要准确把握“十三五”规划对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任务,认真总结以往经验与不足,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互联网十检察工作”不断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