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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的探索与成效
2016-01-13 12:38:33
 

  报告按照“互联网十检察工作”的要求,总结了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大数据生产、应用研发水平、网络安全建设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地方检察机关的数据生产和采集渐成规模。报告称,数据资源是大数据发展的原动力,数据积累是数据应用的前提。按照数据来源分类,检察大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外部数据和交互数据三种。其中,内部数据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各业务职能部门基于内部管理需求产生的行政类数据,按照法律监督职能产生的司法业务类数据,通过各类检察自有媒体生产的新闻信息类数据;外部数据是指其他媒体、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通过公共平台发表的针对检察机关的评论、报道和爆料等意见线索类数据;交互式数据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各种检察对外业务窗口与检察机关互动时产生的咨询受理类数据,也包括检察职能部门从自身需求出发面向互联网主动采集的线索预警类数据。

  报告称,近年来,海量的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检察媒体新闻数据、检民互动交互数据,正在随着检察信息化的深入推进、检察媒体平台的规模增长和检民互动频率的急速增加,而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以新媒体为例,截至201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已经拥有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8000多个,至今已自产新媒体信息300余万条,拥有可生产交互数据的潜在用户达8000余万。

  第二,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存储和运算能力逐步提升。报告称,在数据日渐充盈的情况下,数据的标准化程度、挖掘使用程度和安全存储水平就成为衡量检察机关大数据驾驭能力的重要标准。

  2013年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推进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前各省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不再使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不兼容、归集不规范等问题开始逐步得到了改善。

  在检察内部数据标准化起步的同时,全国各地也开始通过提升大数据的存储和运算能力,深度挖掘数据的决策辅助价值,促进大数据的应用。2014年,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建设了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用大数据思维服务侦查办案,实现远程办案协助,数据资源积累,平台资源共享。2015年12月,河南省检察院申报的检察诉讼档案资源大数据和云计算应用系统,被列入了国家档案局2015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该项目以检察档案诉讼资源大数据为依托,建立云计算应用中心,运用语义分析、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大数据技术,将检察档案管理的传统业务转向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关系洞察、趋势预测等,以实现案情智能分析预测等司法辅助功能。

  第三,检察机关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发能力日趋专业化。报告称,近年来,检察机关适时转变思维,围绕“互联网+检察工作”部署,借助科技力量,有意识提高未来检察业务场景画像能力,积极进行应用研发和平台建设,并不断优化检察业务流程,在提升办案水平、打造阳光检务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报告总结了当前检察机关应用研发能力专业化的四个特征:一是应用建设,统一规范与地方创新共存。检察应用的建设发展不仅出现了从职能到用户、从功能到场景的“质”的飞跃,也经历了统一规划、地方探索、重点创新等“量”的汇聚。二是研发思维由“职能导向”向“用户导向”转变。“互联网+”时代,用户思维逐渐成为应用研发的首要原则,从“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的角度,构建面向用户的网上检务服务体系,实现由检务“端菜”到让用户“点菜”的实质性转变。三是业务场景画像水平不断提高。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背景下,场景成为虚实交互融合的核心,它将碎片化的检察业务、服务的需求与应用能够尽快实现对接匹配。四是成熟应用对业务流程再造的倒逼作用开始显现。基于用户需求的检察应用系统的研发与使用,不仅仅是引入某一套现代化的管理软件,实现检察服务与检察工作的自动化,它更是对原有的检察业务流程的冲击与再造,使其更加精细化、合理化、科学化,从而大幅度地提高检务工作的效能与改善检察服务的质量。

  第四,检察机关自身网络安全建设的技术基础逐渐稳固。报告称,在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网络安全建设方面,各地通过建立完备的制度规范、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培训讲座、强化软硬件设施建设、开展各类检查、举办应急演练等措施,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网络攻击防御能力。为切实提升检察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故障处置能力,部分地方检察院还组织开展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模拟机房断电、服务器故障等多个事故场景,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的安全水平。

  第五,适应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要求,检察履职水平和协同治理力度不断加强。报告称,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协同参与网络乱象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的网络空间主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多年来,全国各地在这方面都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报告总结出五个特点:一是发展战略明确,电子数据检验鉴定队伍不断壮大;二是研究与实践并举,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有法有效;三是加强沟通衔接,跨部门协调配合事半功倍;四是成立专业化队伍,精准打击各类网络犯罪;五是创新法治宣传方法,从源头预防网络犯罪。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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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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