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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解读
2016-01-13 09:38:51
 

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曹烨琼

  前言: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之上

  2015年,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这一年,“互联网+”升级为国家发展战略,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一系列“互联网+”行动计划展开,国内互联网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更加引人关注的是,“互联网+”行动计划将在十三五时期实施,预示着未来五年,“互联网+”行动计划将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点。

  这一年,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日趋成熟,并获得广泛应用,各行各业都在通过“互联网+”实现创新发展。这一年,“互联网+”深度融入百姓生活,成为街头巷尾人人都在言说的热门话题。

  成长于“互联网+”被列入国家行动计划的良好环境,得益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源自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提高司法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的热切期盼,“互联网+检察工作”在2015年被提上议事日程。能否积极贯彻党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主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在职能范围内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激发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成为“互联网十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我们看到,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在互联网应用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效。检察数据生产采集渐成规模,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存储和运算能力逐步提升,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发能力日趋专业化,检察网络安全建设的技术基础逐渐稳固,网络空间治理的检察履职水平和协同治理力度不断加强。我们也注意到,各地与“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整体要求仍有不小差距。对“互联网+”认识不足,数据生产管理能力和应用开发能力有待提高,基础设施部署升级的标准和流程尚未统一,新技术应用的论证环节亟待完善,协同共享的要求与部门间信息壁垒之间矛盾日益凸显,网络安全意识、管理运维能力和技术防范水平仍需增强。

  未来,我们还将继续跟随“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前行脚步,关注其点滴进步,探讨其发展前景。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各级检察机关能否顺势而为,如何扬帆远行,我们将拭目以待。

  检察工作进入“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检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革新,对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效能、深化司法公开、维护网络安全、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7月3日举办的“互联网十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曾进行过系统论述。

  正义网发布的《“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首先对“互联网+检察工作”作出了学术上的概念界定,即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互联网+”的重要战略部署,主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合法、安全为前提,在职能范围内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办案、检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激发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通过检察业务的流程再造,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新模式。

  报告指出,“互联网+”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挑战与机遇并存。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现代信息技术助推工作提档升级;二是大数据的挖掘利用成为推动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动力;三是即时通讯技术打破了传统时空限制;四是互联网技术变革拓展了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五是工作方式、管理方式革新的技术基础日趋坚实;六是网络空间的协同治理、信息共享、安全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

  报告认为,做好“互联网+检察工作”,需要促进互联网思维、信息、技术和治理等四个方面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以此完善工作理念、辅助检察决策、提高司法效能、维护网络安全。

  “互联网+检察”的探索与成效

  报告按照“互联网十检察工作”的要求,总结了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大数据生产、应用研发水平、网络安全建设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地方检察机关的数据生产和采集渐成规模。报告称,数据资源是大数据发展的原动力,数据积累是数据应用的前提。按照数据来源分类,检察大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外部数据和交互数据三种。其中,内部数据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各业务职能部门基于内部管理需求产生的行政类数据,按照法律监督职能产生的司法业务类数据,通过各类检察自有媒体生产的新闻信息类数据;外部数据是指其他媒体、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通过公共平台发表的针对检察机关的评论、报道和爆料等意见线索类数据;交互式数据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各种检察对外业务窗口与检察机关互动时产生的咨询受理类数据,也包括检察职能部门从自身需求出发面向互联网主动采集的线索预警类数据。

  报告称,近年来,海量的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检察媒体新闻数据、检民互动交互数据,正在随着检察信息化的深入推进、检察媒体平台的规模增长和检民互动频率的急速增加,而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以新媒体为例,截至201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已经拥有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8000多个,至今已自产新媒体信息300余万条,拥有可生产交互数据的潜在用户达8000余万。

  第二,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存储和运算能力逐步提升。报告称,在数据日渐充盈的情况下,数据的标准化程度、挖掘使用程度和安全存储水平就成为衡量检察机关大数据驾驭能力的重要标准。

  2013年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推进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前各省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不再使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不兼容、归集不规范等问题开始逐步得到了改善。

  在检察内部数据标准化起步的同时,全国各地也开始通过提升大数据的存储和运算能力,深度挖掘数据的决策辅助价值,促进大数据的应用。2014年,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建设了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用大数据思维服务侦查办案,实现远程办案协助,数据资源积累,平台资源共享。2015年12月,河南省检察院申报的检察诉讼档案资源大数据和云计算应用系统,被列入了国家档案局2015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该项目以检察档案诉讼资源大数据为依托,建立云计算应用中心,运用语义分析、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大数据技术,将检察档案管理的传统业务转向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关系洞察、趋势预测等,以实现案情智能分析预测等司法辅助功能。

  第三,检察机关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发能力日趋专业化。报告称,近年来,检察机关适时转变思维,围绕“互联网+检察工作”部署,借助科技力量,有意识提高未来检察业务场景画像能力,积极进行应用研发和平台建设,并不断优化检察业务流程,在提升办案水平、打造阳光检务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报告总结了当前检察机关应用研发能力专业化的四个特征:一是应用建设,统一规范与地方创新共存。检察应用的建设发展不仅出现了从职能到用户、从功能到场景的“质”的飞跃,也经历了统一规划、地方探索、重点创新等“量”的汇聚。二是研发思维由“职能导向”向“用户导向”转变。“互联网+”时代,用户思维逐渐成为应用研发的首要原则,从“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的角度,构建面向用户的网上检务服务体系,实现由检务“端菜”到让用户“点菜”的实质性转变。三是业务场景画像水平不断提高。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背景下,场景成为虚实交互融合的核心,它将碎片化的检察业务、服务的需求与应用能够尽快实现对接匹配。四是成熟应用对业务流程再造的倒逼作用开始显现。基于用户需求的检察应用系统的研发与使用,不仅仅是引入某一套现代化的管理软件,实现检察服务与检察工作的自动化,它更是对原有的检察业务流程的冲击与再造,使其更加精细化、合理化、科学化,从而大幅度地提高检务工作的效能与改善检察服务的质量。

  第四,检察机关自身网络安全建设的技术基础逐渐稳固。报告称,在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网络安全建设方面,各地通过建立完备的制度规范、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培训讲座、强化软硬件设施建设、开展各类检查、举办应急演练等措施,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网络攻击防御能力。为切实提升检察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故障处置能力,部分地方检察院还组织开展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模拟机房断电、服务器故障等多个事故场景,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的安全水平。

  第五,适应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要求,检察履职水平和协同治理力度不断加强。报告称,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协同参与网络乱象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的网络空间主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多年来,全国各地在这方面都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报告总结出五个特点:一是发展战略明确,电子数据检验鉴定队伍不断壮大;二是研究与实践并举,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有法有效;三是加强沟通衔接,跨部门协调配合事半功倍;四是成立专业化队伍,精准打击各类网络犯罪;五是创新法治宣传方法,从源头预防网络犯罪。

  “互联网+检察”的待解之题

  报告按照“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要求,梳理了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五个问题:

  第一,对“互联网+”认识不足,主动运用“互联网+”仍存主观障碍。报告称,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互联网思维仍然欠缺,对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还存有不足,在主动运用“互联网+”方面信心不足、决心不够,成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整体推进的阻力。

  第二,数据生产管理能力和应用开发能力有待提高。报告称,目前,检察机关在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关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数据标准化程度不高;二是数据共享与互通“瓶颈”犹存;三是数据的开发利用欠缺战略考量。报告指出,以数据生产以及价值挖掘作为“互联网+检察”战略推进的逻辑起点,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对接互联网过程中,还应注意建立一个汇聚各类数据资源的系统平台,而这个平台将成为一系列检察创新项目的孵化器。

  第三,基础设施部署升级的标准和流程有待统一。报告称,软硬件等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是“互联网+检察工作”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目前,各地积极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但在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设施部署安装缺乏整体规划;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一;三是技术装备配用论证不充分。

  第四,协同共享的要求与当前部门间存在的信息壁垒的矛盾日益凸显。报告称,“互联网+检察工作”的价值实现,取决于三点:一是新信息基础设施的形成;二是大数据整合与价值挖掘;三是基于前两方面而引发的分工形态变革。目前,在技术改造方面检察机关态度比较积极,基础设施部署安装、应用开发、平台建设等方面已有一定积累。在业务形态创新方面,进展稍显缓慢,就会影响到工作流程的优化及人员的科学配置。对此,报告总结出四个影响因素:一是业务形态创新乏力影响流程再造;二是人员配置科学化水平较低;三是缺少统筹协调机制致工作难以形成闭环;四是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不能与时与时俱进。

  第五,网络安全意识、管理运维能力和技术防范水平依然需要增强。报告称,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自身也有可能成为风险损害对象。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积极履职,同时也应重视自身安全管理。

  “互联网+检察”的推进建议

  针对以上各地在探索实践“互联网十检察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报告在最后一部分针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八点建议。

  第一,继续丰富检察大数据,助推检察职能升级。报告称,随着检察大数据的不断丰富完善,检察机关要尝试建立更广泛的数据网络,将各行各业的数据都纳入到数据分析池中,并基于充足的数据库建立起标准化的法律监督体系及法律监督预警机制,辅助业务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数据整合,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情报数据库,大力发展数据画像技术,用数据助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升级数据灾备存贮设施,实现数据标准化。报告称,检察工作效率的提升,检察工作模式的创新,都依赖于对大数据的存储和运用能力。完善并升级“检务云”等数据存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存贮模式的更新,实现数据标准化,方便数据的筛选和查询。大幅提升大数据的利用率,规范数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受理检务信息查询等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之路。

  第三,坚持建用并举、以用促建,加强应用系统建设。报告称,随着手机用户数的急剧增加,除占据新媒体平台外,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应用平台的开发建设。通过深度挖掘查询、预约、举报等功能,在核心业务领域搭建覆盖全局的应用软件平台,更加便捷快速全面地实现检察业务的办理。

  第四,重视移动智能终端,研发创建物联网平台。报告称,在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和应用软件服务的助力下,以智能终端为代表的用户设备,正成为检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源头和检察服务提供的重要平台。除PC端、移动设备外,可进一步探索可穿戴设备、传感器与检察工作的应用结合,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连接物联网,收集数据,打造全新的检民互动平台。

  第五,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实现专网专用。报告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物联网涉及的接口安全、标识资源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存在的严重隐患亟须彻底解决。从技术上,推进检察系统专网对检察院的全面覆盖,同步建立全网络的监控系统,确保专网的安全可控性,同时搭建内网与外网的数据传输安全防护系统。检察干警所使用的移动设备也应实现定制化实名化,防止信息外泄。

  第六,信息化向基层覆盖,形成多级互通网络。报告称,受人力、资金和技术等条件所限,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基础设施覆盖率低,网站功能单一,网上办事和检民互动功能有待加强。要实现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必须鼓励基层检察院大力开展信息化、网络化工作,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开展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和检民互动等工作,形成各级互通的电子检务发展体系。

  第七,提升按需服务能力,丰富便民服务体系。报告称,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不仅依赖于信息化的全面覆盖,也需要不断提升服务的专向性和精确度,提高按需服务能力。检察工作要结合用户后台进行数据分析,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细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第八,拓展信息共享渠道,提高业务协同能力。报告称,检察大数据只有在不同部门间以最低的成本流动和交换,其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因此,需要打造覆盖各级检察机关及各个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报告最后指出,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到检务工作融入互联网是未来趋势,要准确把握“十三五”规划对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任务,认真总结以往经验与不足,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互联网十检察工作”不断升级。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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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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