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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的待解之题
2016-01-13 12:38:34
 

  报告按照“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要求,梳理了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五个问题:

  第一,对“互联网+”认识不足,主动运用“互联网+”仍存主观障碍。报告称,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互联网思维仍然欠缺,对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还存有不足,在主动运用“互联网+”方面信心不足、决心不够,成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整体推进的阻力。

  第二,数据生产管理能力和应用开发能力有待提高。报告称,目前,检察机关在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关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数据标准化程度不高;二是数据共享与互通“瓶颈”犹存;三是数据的开发利用欠缺战略考量。报告指出,以数据生产以及价值挖掘作为“互联网+检察”战略推进的逻辑起点,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对接互联网过程中,还应注意建立一个汇聚各类数据资源的系统平台,而这个平台将成为一系列检察创新项目的孵化器。

  第三,基础设施部署升级的标准和流程有待统一。报告称,软硬件等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是“互联网+检察工作”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目前,各地积极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但在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设施部署安装缺乏整体规划;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一;三是技术装备配用论证不充分。

  第四,协同共享的要求与当前部门间存在的信息壁垒的矛盾日益凸显。报告称,“互联网+检察工作”的价值实现,取决于三点:一是新信息基础设施的形成;二是大数据整合与价值挖掘;三是基于前两方面而引发的分工形态变革。目前,在技术改造方面检察机关态度比较积极,基础设施部署安装、应用开发、平台建设等方面已有一定积累。在业务形态创新方面,进展稍显缓慢,就会影响到工作流程的优化及人员的科学配置。对此,报告总结出四个影响因素:一是业务形态创新乏力影响流程再造;二是人员配置科学化水平较低;三是缺少统筹协调机制致工作难以形成闭环;四是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不能与时与时俱进。

  第五,网络安全意识、管理运维能力和技术防范水平依然需要增强。报告称,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自身也有可能成为风险损害对象。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积极履职,同时也应重视自身安全管理。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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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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