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邓铁军/通讯员王世楠)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从一条信息入手,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一起盗窃案。近日,该案被梧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全部得到支持。
2011年6月,被告人陆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7日下午,陆某在梧州市某菜市场盗窃了黄某的一部手机,手机价值2730元。2015年4月16日,万秀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判决作出后,万秀区检察院从司法部门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陆某盗窃作案时是社区矫正管理对象。原来,陆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封开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但是,对这一犯罪事实,陆某没有交代,侦查机关也没有掌握。陆某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不仅是累犯,还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前后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万秀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后,提请梧州市检察院对此案抗诉。梧州市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近日,梧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决定撤销之前对陆某的缓刑宣告,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