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后先是逃匿,后又编造犯罪嫌疑人是病故的父亲之谎言,结果仍难逃刑罚制裁。近日,河北省临西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振凯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万余元。
2014年4月17日晚,王振凯的父亲从家乡来到县城,与亲朋好友一同商议王振凯的订婚事宜。当晚10时许,雾霾漫天,考虑到父亲回家路途漆黑,王振凯便驾驶“老年代步车”送行,父亲骑电动车前行,他在后方照路。行至该县苟庄村附近时,曹某骑摩托车载着王某从后方驶来,意欲超车,却遇到前方代步车阻拦,便尾随其后;行至苟庄村内十字道口处,其父亲听见王某出言不逊,便停下电动车手拿砖头,迎过去意欲打架。王振凯见状也停下车,拿起砖块,朝王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后用砖头猛击其头部。经鉴定,王某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振凯知道情况不妙,便切断与外界一切联系,躲到浙江省衢州市亲戚家。经网上通缉,王振凯后被抓获归案。其父亲在该案未结案期间病故。
王振凯归案后,心想:责不追亡者,既然父亲已亡,肇事双方又互不相识,发案时天黑雾浓,想必对方没看清自己,何不来个“子罪父偿”!于是,他请来辩护律师,把自己的加害行为编造为父亲所为,意图逃避法律制裁。
接案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对其中疑点会同技术科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和求证。尽管证人曹某和原告王某不能清晰辨认出王振凯,但通过父先子后的行为次第和阻拦细节,及追赶速度等,均指向王振凯犯有故意伤害罪。案发现场示意图的展示,现场勘验的痕迹鉴定,还原了案发当时的情形,王振凯最终承认了自己妄想“赖”掉法律惩罚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