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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兰代表:慈善法体现社情民意
2016-03-11 17:01:00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资料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1日讯(记者 倪伟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谈及《慈善法》时认为,在2015年10月25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慈善事业立法、乃至社会领域立法的里程碑,对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从三方面谈立法意义:一是有利于尊重慈善愿望,保护慈善热情,培育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满足社会对慈善立法的期待。二是有利于完善慈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构建慈善法制框架,保证社会的慈善力量有所依托。三是有利于保障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提升慈善机构的公信力。通过法律设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制度和机制,以保障慈善机构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避免或减少滋生腐败空间。”李亚兰说。

  此次(草案)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管理部门、慈善捐赠的活动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督,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行为等。同时,也体现出完善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基金会登记手续等方面。

  对于慈善法草案,李亚兰主任谈了自己的意见:第一在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方面,可否增加协调机制的建设,许多国家重视的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审定问题,这需要税务部门承担起相当大的责任并且建立相应的系统进行规范,在这方面可否需要增加一定的条款。第二在捐赠优惠方面,是否考虑增加对大额捐赠者的特别免税优惠内容,以便方便财税部门调整具体政策。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大额股权与房产捐赠需要上缴重税,慈善家不敢捐赠甚至不得不在境外完成捐赠。第三我重点谈一下草案是否应该禁止个人公开捐赠的问题,因为社会各界对此颇为关注。

  以第二十六条为例: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是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首先,慈善募捐的法律界定是什么?一般而言,慈善募捐是为了不特定人利益而开展的募捐,个人自救显然不在其列。就此草案而言,慈善募捐定义只强调了募捐人的特定或者不特定,未涉及受益人。慈善事业的定义只是强调了“非营利性”而没有强调“公益”或者“不特定”的属性。为了更好地划定慈善法调整的范围,让从事慈善的主体清楚自己的行为边界,建议草案将慈善及慈善募捐的定义是否包括“不特定性”进行清晰的表述。

  其次,个人到底是否可以公开募捐?实践中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慈善法如何适应民意有待于进一步探索。还有,该条为何禁止公开募捐而又允许合作募捐?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公开募捐人。公开募捐一般是指以募捐人名义开展的向不特定人开展的募捐,募捐的财产从捐赠人那里转移到募捐人被占有。合作募捐的立法意图在于,有募捐需求的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募捐,而且不能直接从捐赠人处获取捐赠财产。这种考虑主要是为了防范个人诈捐,维持募捐秩序,因为现实中很多募捐都是热心的媒体人士或者亲友等个人发起。

  但是如果一味地堵住这种募捐的通道将会错失募捐的良机,耽误救助的进程,特别是在大灾和急病的情形下。所以这一条款实际上强调了个人必须“找到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由组织接收并管理分配募捐款物,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这样的法条表述可能会让人费解。建议先界定“募捐人”的准确含义,然后在此基础上界定“合作开展”。

  总之,慈善法草案的公开讨论,已经开启了依法治善的时代,依法规范基本公共道德,这对于民众来说在理念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共道德领域通行的是个体自觉原则,如何通过国家基本大法规范慈善的公共行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探索。

  代表委员小资料:

  李亚兰,女, 1963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无党派代表人士,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公安部执法监督员、全国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法律援助服务标兵、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更多报道请见“中国信心——2016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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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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