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言而有信
案例回放:2014年,张丽(化名)在乌鲁木齐高新区一家商场购买煤气灶,对售后服务的详细内容未进行约定,两天后,煤气灶打不着火,张丽要求商场退货。商场以既无相关法规、也没进行约定为理由,拒绝了张丽的要求。张丽向乌鲁木齐高新区工商局消保科举报,在消保科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张丽购买的煤气灶由商家无条件进行维修。
新《消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炜说,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利,同时要求买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从这一点来看,新《消法》实实在在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同时,新《消法》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故意或者无理拖延的或者无理拒绝的,要依法处罚。这就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层面保证了消费者"三包"权利的落实。
乌鲁木齐高新区工商局消保科主任白晓宝介绍,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并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像张女士遇到这样的事,在以前是没有办法处理的,新《消法》出台后,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的'三包'范围扩大,涵盖所有商品。这样的法规出台后,消费者所面临的'三包'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