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有权”但不能“任性”退货
案例回放:2015年1月18日,乌鲁木齐市市民贾丽娜在网上购买了一双雪地靴,根据以往在网上购物的经验,贾丽娜慎重选择,多番比较后,最终选定了一双三星级卖家的雪地靴,并向卖家客服详细询问了鞋子的尺码、颜色等问题。鞋子到货后,贾丽娜试穿了一下感觉鞋底较硬,和想象的不相符随即决定退货,但当贾丽娜将鞋子退回卖家时,卖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并将鞋子回寄给贾丽娜。
新《消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3月14日,记者采访了多位市民,大多数市民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表示欢迎,但消费者发现虽然“手中有权”但不能“任性”退货。多数市民表示,网购后发现图片与实物不符、质量瑕疵等问题,消费维权会被相互推诿,即便卖家承诺退货,过程中总免不了会费些口舌,耗费很多精力。
对于贾丽娜和其他市民反映的这种情况,自治区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亚夏尔·阿吉解释:“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时间。但新《消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要求退货时必须保证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在未与经营者达成约定的情况下,必须自付退货邮费。”(王玉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