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力不从心”
案例回放:近日,在昌吉市上班的王勇,连续多次收到三家房产公司的短信和电话,邀请他免费看房,并说有优惠。王勇虽多次拒绝,但对方依旧多次打电话“骚扰”,这让王勇感到很头疼。
和王勇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他身边的一位朋友,朋友刚买房后,就接到许多装修公司的电话。王勇告诉记者:“不是不想去投诉,就怕因此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考虑再三,王勇最终放弃了向有关部门投诉。
新《消法》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像房产公司这样掌握他人信息的主体,具有保护他人信息的义务。”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江泳告诉记者,如果信息是房产公司主动泄露的,那么房产公司就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不小心泄露被他人获取,房产公司也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沈江泳建议,王勇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责成房产公司向信息获取方发出声明,制止侵权行为。如果无法和解,就选取1个到2个典型侵权人,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必要情况下可去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继续忍气吞声,这些侵权人会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而肆无忌惮。当然,王勇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也要更加谨慎,因为信息泄露的取证和索赔还是比较困难的。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说,首先,王勇在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到当地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填写个人隐私信息的事件,这种时候消费者应加强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在一些不必要的场合不要留下过多的个人信息,以免造成伤害。(骆晓华陈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