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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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商标黑白复制件一份,应能包含在边长为80毫米的方框中,其两最远点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毫米。该复制件应张贴在申请表为其规定的位置中;

  (8)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保护的,指出申请保护颜色或颜色组合,以及不大于A4的(210mm×297mm)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一份;

  (9)商标含三维造型的,注明"立体商标";

  (10)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或非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构成的,商标或有关部分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音译;音译应符合法语读音规则;

  (11)必要时,注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保证商标";

  (12)商标适用的商品和服务,按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用准确的用语表示,最好使用该分类按字母顺序排列表中的词汇;

  (13)国家主管机关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国家主管机关于该商标在国家注册簿登记之前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如实注明国家注册日期;

  (14)根据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一款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

  (15)根据第十条第一款已缴纳20年或10年基本注册费的期限;

  (16)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1)项规定的基本注册费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必要时,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的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

  (17)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声明,证明申请中关于商标和其所有人的各种说明与国家注册簿的内容相符;

  (18)国家主管机关的声明,说明申请人向其证明有权使用该商标中某些成份,如协定第五条之二所列种种成份,若在原属国该项商标的国家注册中附有此项证明;

  (19)确定商标构成成份的补充说明,若在原属国的该商标国家注册中附有此项证明。

  三、国际注册申请还可包括:

  1)国际注册申请涉及的商标已获得一项或多项国际注册的,这些注册的日期和编号。

  2)商标含有法语以外其他语言题字的,该题字的法语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