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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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必要时,第八条第二款第(18)规定的声明;

  (18)必要时,第八条第二款第(19)规定补充说明;

  (19)必要时,第八条第三款第(1)规定的非强制性说明;

  (20)必要时,关于代理人的说明。

  第十五条 国际注册日期

  一、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际局收到符合协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之日为准。

  二、但是

  (1)在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月内,国际局收到该申请,并且申请符合协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则国际注册日期为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

  (2)国家主管机关在国家注册簿登记商标之前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若国际局在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并且申请符合协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注册簿登记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

  三、国际注册手续不齐备的,视为国际局收到符合第一)和二)款规定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手续齐备的日期。

  四、然而,手续不齐备不涉及基本成份并且在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及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齐备手续的,不影响国际注册日期。视为基本内容方面手续不齐备的为:

  (1)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申请人身份或地址;

  (2)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缔约国;没有的话,注明他设有住所的缔约国;没有的话,注明他的国籍所在的缔约国;

  (3)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在原属国有效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日期和号码;

  (4)国际注册申请缺少商标复制件;

  (5)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要求保护的商标有关商品和服务;

  (6)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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