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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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国际注册申请缺少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声明,证明申请中注明的有关商标和其所有人与国家注册簿的内容相符;

  (8)未向国际局缴纳任何费用或已纳款项不足,适用第五款第(1)的情况。

  五、国际注册日期亦不受影响,当:

  (1)国际注册申请在商品和服务方面不完备,只要在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缴纳分类费款项并,必要时,缴纳附加注册费;

  (2)适用第十三条。

  第一部分完。

  其他请参考《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2)(共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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