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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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凡以日计的期限,始于有关行为发生日次日,止于最后一日终时。

  四、通信或付款应于特定期限内送达国际局的,期限的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天或国际局不办公而无法受理此类通信或付款的其他日期,该期限延续至上述任何情况结束的次日。

  五、国际局历来指出准予期限的届满日期。

  第七条 工作语言

  一、协定的执行,以法语为国际局的工作语言。

  二、特别是国际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申请、对上述申请的回复、驳回保护、驳回的终局决定、无效通知以及国际局提供的关于国际注册簿状况的资料,尤其是注册簿摘录和对预先检索申请的答复,均用法语拟定。

  【章名】 第二章 国际注册申请

  第八条 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一、国际注册申请应当使用国际局免费提供给国家主管机关的表格,由国家主管机关注明申请日期并签字,提交一式两份。表格应填写清楚并最好用打字机填写。

  二、国际注册申请应当包括或注明: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的名称为姓氏和名字,名字放在姓氏前;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注明其全称;

  (2)申请人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申请人可指出通信地址,不同于主要地址;注有不同地址的多个申请人的,应当指出应使用的通信地址;

  (3)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和商业营业所的马德里联盟国家;否则,其设有住所的马德里联盟国家;再次,其国籍所在的马德里联盟国家;

  (4)必要时,代理人姓名和地址;

  (5)在原属国有效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号码;

  (6)必要时应注明,据申请人陈述,其指出的属于第(5)的申请或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另项申请,系该公约第四条意义上的初次申请,以及该另项申请的日期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