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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之二:领土效力
第 三 条之三:“领土延伸”请求
第 四 条: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 四 条之二: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第 五 条: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第 五 条之二: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第 五 条之三: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第 六 条: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第 七 条:国际注册的续展
第 八 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费
第 九 条: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第 九 条之二: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第 九 条之三:某些登记的费用
第 九 条之四: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第 九 条之五: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第 九 条之六:维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
第 十 条:大会
第十一条:国际局
第十二条: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