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儿童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体系。推动修订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推动各地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法规。
━━保障儿童健康权。以2000年为基数,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四分之一。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中小学生符合《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0%以上。
━━促进儿童参与。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程度,创造空间和机会,扩大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促进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保障儿童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
━━禁止雇用童工。依法惩治雇佣童工的单位和个人。
━━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建立完善救助机制,帮助被解救儿童顺利回归社会,帮助其解决生活、维权和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强化司法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开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
━━保护弱势儿童权利。对孤残儿童,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和规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到2010年,主要地级城市均有1所具有养护、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在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区建设一批设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有残疾的儿童实施特殊教育。
━━保护女童权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惩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老年人权利
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推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健全对老年人住房、财产、婚姻、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服务体系。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事业。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卫生服务。
━━推进老龄服务设施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新增供养床位220万张。新增城镇孤老集中供养床位80万张。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老年护理院”。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争取覆盖75%以上的乡镇。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西部地区的每个县、中东部地区的乡镇至少建1所设施比较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
━━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社工队伍。
(五)残疾人权利
中国有各类残疾人8300多万,占总人口的6.34%。国家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制定精神卫生法,启动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推动地方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优惠扶助规定。
━━做好残疾预防、康复和服务工作。启动制定国家预防出生缺陷、减少残疾规划,探索建立0―6岁儿童早期筛查、早期康复工作机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监督,防止和减少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2009―2010年,在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向2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
━━推动无障碍建设。在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设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推动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工作。
━━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实施好社会扶残助学项目。在中西部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推动残疾人中职学校骨干课程建设。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税费减免、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落实公益岗位开发、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到2010年,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0万人。
━━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扶助400万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帮助中西部地区4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扶持12.8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
━━保障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权利。继续推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和残奥、特奥、聋奥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