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境权利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10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10%,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4.1个百分点,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提高5.6个百分点。
━━落实《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完善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撑体系,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环保约束性指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强化环境法治,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努力消除环境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力争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
━━发展可再生能源。努力使可再生能源消费到2010年达到全部能源消费的10%。
━━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在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可再生能源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森林覆盖率达到20%,年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到2010年使改良草地达到40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达到1.1亿公顷,将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努力使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50%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2009―2010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0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万平方公里。黑河、塔里木河、石羊河等部分生态脆弱河流得到初步治理。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通过公开、公示等方式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农民外出就业、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0%。2009―2010年全国计划解决1.2亿农村人口饮水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实现安全饮水。完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2013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逐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灾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目标。
━━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房重建,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恢复重建规划区内100万左右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问题,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重点恢复、重建县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
━━坚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和援建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为今后防震减灾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制保障。普及减灾知识,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将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减灾知识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将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