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4:07
Large Medium Small

    (ii) 就总干事拟订的本联盟计划草案和二年预算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 将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会计检查报告,附具适当的意见,提交大会。

    (iv) 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大会两届通常会议中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划;

    (v) 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b) 关于对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也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执行委员会应在昕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7) (a) 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集,最好和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 执行委员会临时应该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应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8) (a) 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b)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 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d) 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e) 一名代表权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名义投票。

  (9) 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联盟国家可以派观察员出席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10) 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国际局】

  (1) (a) 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由本联盟的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的局联合的继续。

     (b) 国际局特别应执行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的职务。

     (c)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