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志勇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5日电(人民政协网记者 谢靓)“民办非企业”,这是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定位,然而,在更早出台的上位法《民法通则》里,相关分类却只有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两种。“法人属性模糊,这种‘非驴非马’的尴尬使民办学校无法享受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税收是影响民间资本办学积极性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会员张志勇说。
此次全国政协大会上,民进中央递交了《关于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税收政策的提案》,呼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身为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的张志勇参与了提案前期准备工作,他告诉记者,民进中央为此做过许多调研,并召开专题座谈为正在修订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建言。民进会员中还有众多民办教育工作者,他们的切身感受为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民办非企业”就意味着不是“事业”法人,在各地的实践中,行政部门往往按“企业”法人对民办学校收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所收学费,还得交企业所得税,公办学校所享有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税收优惠,也基本上与民办学校绝缘。“如果完全按企业对待,那么营利性学校将缴纳10多种税。”民进中央在提案中表示,这种做法有违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在现有法制框架下,民办学校既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税收减免,也不能合法合规获得经济收益,可谓两头落空。在提案中,民进中央建议以分类管理为基础,明确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配套政策,对选择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予相对公平的税收优惠。
“有的民企担心,要是办非营利性学校,那学校资产就不是自己的了,还会失去办学自主权,要是办营利性学校,又怕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和补贴,增加办学成本。”张志勇说,这就需要进一步细化“合理回报”的解决办法。为此,民进中央建议有的放矢地制定扶持政策,比如在分类管理下,选择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原本积累的教育资产所有权可保持不变,但学校必须接受政府监管,学校收益不能用于私人分红;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的政策优惠,包括对部分教育收费免征营业税,以及参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收取企业所得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