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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梓委员: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2016-03-05 22:40:00
 

全国政协委员赵宇梓。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5日电(人民政协网记者 王泳) 我国北方语系中有句谚语:小时偷油,长大偷牛。这句话用来警示诚信建设,同样适用。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失信惩戒机制仍比较薄弱。公众对失信惩戒的知晓度不高,失信成本偏低,惩戒面偏窄的情况仍然存在。”全国政协委员、原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建议,进一步拓宽惩戒面,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赵宇梓委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凡是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均应受到限制高消费令的限制。但事实上,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未全面落实限制高消费令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仍然可以开公司、当高管、办银行贷款、出入高消费场所等,失信名单惩戒的部分功能未能落到实处。

  此外,部分法院仅将近年新增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者仅将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存量、小金额案件尚未纳入,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得以逃避应有的信用惩戒。

  “健全的失信惩戒机制应坚持失信必惩、公平正义、全面覆盖和公众知晓的基本原则。”赵宇梓委员认为。为此,他建议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面纳入和惩戒。“只要是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无论案发时间、金额大小,均应及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对于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赵宇梓委员认为不能仅依靠法院力量,还需要法院与工商、民政、公安、宣传等单位全面协同、加强联动、共同限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惩戒分工职责,真正使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失信惩戒的对象不应仅局限于被法院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还应通过行政、市场、社会、文化道德惩戒等手段,将诸如税费欠缴、违反告知承诺制度、骗取社保待遇等失信行为也囊括在惩戒对象范围内,根据行为类型、严重程度不同,分类实施惩治,实现对所有失信主体的全员覆盖。

  赵宇梓委员说:“对失信惩戒机制应营造长期、持续、形式多样的舆论环境。促使媒体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使其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尽快履行义务,也让普通民众能够认识到失信必将受到惩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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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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