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月29日电 1月28日下午,山西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山西省政协委员王亦在大会发言时建议深化“三清单”执行助推政府转变职能。
王亦介绍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这一环环紧扣,加力简政放权的举措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三者间既各成体系又相互关联,详解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三清单”是监管创新,也是管理挑战,提出不易,而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更难,难在如何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真正管住政府的权力,如何让“负面清单”不至于变成新的“镣铐”,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抓好执行这个关键环节。
当前,随着简政放权的逐步推进,一些问题逐步显现,特别是以行政审批改革为核心的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在地方层面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急式治理的痕迹仍然较重。一些部门和地方改革目标不明确,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进展不平衡,横向配套不足、纵向联动不够、法律法规滞后、监管能力落后。如此下去,恐怕会形成一哄而上、虎头蛇尾的运动式治理,短期内注重了速度和量的堆砌,最后还是回归一把手决策,使得审批改革的简政放权效果往往仅能维持一段时间便又死灰复燃。
第二,给“庸政、懒政”形成借口。“三清单”剑指原有的“任性用权”,但是若用力过猛又可能倒向“不作为”的庸政、懒政、拖政、怠政。在古代,这是比真金白银的腐败还要隐蔽、持久、生命力强、破坏性大的可怕国疾,具备集体默契、自我创新、复制、传承的特征。在调研中,我们也看到,一些政府部门和干部“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有的认为取消下放行政事项后,部门就没有责任了;还有的虽有管的意识,但是对于如何管把握不好。所以,纠正不作为,坚决克服庸政、懒政、拖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刻不容缓。
第三,事中与事后监管的配套机制缺失。当前,一些地方在短期之内将大量传统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使得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主要领导最重要的职责变为监管,但是对于如何监督、管理、问责等具体事项,缺乏配套的制度或办法。另外,还有一些简政放权模式,在极短期限内使政府将大量许可审批事项交付行业自治组织,这些行业自治组织是否已经具备相应的承接能力,也存在疑问。
第四,基层承接下放权力的能力存在短板。有些权力下放到基层部门后,基层办事人员存在能力不够、素质不高的问题,甚至出现基层弄权等情况。一方面因基层承接力量不足,缺乏配套相应人力及业务培训,极易导致办事效率和质量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和老百姓又等不到你熟悉了所有事项再办。
第五,部门间沟通不畅影响改革进程。有的“取消”事项事出突然,没有事前的宣传或事后的解释,使得相关部门在各自环节工作沟通中出现困扰。如某备案事项,经办人员因不在“清单”之列,口头通知办理单位“取消”,而审核单位则要求办理单位提供文件或书面依据,导致该事项的审批陷入僵局。
第六,权力下放在执行过程中走样。我们在多个领域的调研考察中发现,有的地方部门的权力很难拿下,没用的下放的多,没权的下放的多,下放了以后事后又增加的问题多,实际上等于下放权力太少。有一些部门、一些地方,表面看削减了很多行政审批项目,而实际情况是,不少行政审批项目变相改成了备案、登记,公众和企业负担并未减少;或者虽然转移给了社会组织,但由于社会组织还没有培育成熟,还不能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现实中,行政审批项目未必真正减少,审批效率未必真正提升。
王亦认为,如果不能把“三清单”执行透彻,很容易降低政府的威信,滋生形式主义,弱化改革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那么怎样着实推进、切实执行,就成为关键之关键。
当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着力加强“放管”衔接,一是要按照职责分工,把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对取消下放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同步落实;三是注重同步推进;四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地方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对每一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都要在实施运行中及时跟踪了解、检查落实。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国家已经规划了着实推进的路径,接下来就要看我们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如何“迈腿”?在此,王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敢于开门纳谏,勇于虚心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提出的切实问题和建议,防止关起门来 “自我改革”。
二是要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纳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策过程,真正做到以群众需要为导向,切忌没有基层调研就“拍脑门取消”。要谨防因“取消”、“下放”、基层不具备承接能力就下放了之,导致群众、企业办事无门、办事无主的问题出现。
三是要通过“加、减、借”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这是最关键的环节。
一方面,做好“减法”,大幅减少政府对经济资源的直接控制,减少部分公务人员人为、主观、人情等倾向性,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减少信贷规模、土地指标、产能数量等行政性直接干预手段,运用货币、财税等经济性手段改善宏观调控。加快从事前项目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另一方面,还要做好“加法”,增强改革的配套性、协同性、联动性;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不妨借鉴“巡视”与“督查”的方法,对下放和取消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对拖延改革、变相增权的现象要进行严肃处理;实现审批行为的精细化,如对各类审批事项办理的最长时限作出硬性规定等。
同时,政府在放管中还要学会“借力”,善于借助社会的力量,发挥合力。比如:切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政策落地,鼓励民企积极参与“双创”孵化基地的建设等举措。再比如:切实增加教育、医疗、社保等各类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等。总之,就是要通过清晰界定和严格执行政府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协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