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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参加代表选举 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2016-03-24 14:54:15
 

  本报讯(记者叶晓彦)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修正案(草案)》。

  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公民参加选举不得接受境外任何形式的资助,并明确了违反后果。表述为: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J224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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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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