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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摘要)
2016-02-25 08:46:03
 

  为更好地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科技载体建设,按照《河西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津西委办〔2015〕12号)要求,并依据市政府《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津科创〔2011〕160号)和《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津科创〔2013〕07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由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联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通讯、网络、政策咨询服务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在孵企业提供系统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担保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增强企业成长性,培养、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发展优势骨干企业的服务载体。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和社会机构的积极性,加快孵化器建设,规范孵化器管理,提高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发展环境,引导、培育和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区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驻区机构,充分利用区域空闲厂房和楼宇等载体,投资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区内孵化器向区科委提出区级孵化器认定申请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目标、管理团队、商业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项目管理等。

  第五条 区科委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意见。

  第六条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授予区级孵化器的称号,达到更高级别孵化器标准的,由区科委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设立,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二)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信誉良好;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5家以上。各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少于60%。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五)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占40%以上; 

  (六)孵化器拥有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至少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截至申报前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的案例;

  (八)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八条 区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区科委报送《河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孵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九条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区科委,并视其变动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区级孵化器实行单位申请,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六)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二条 各孵化器要严格按照在孵企业条件引进企业。

  第十三条区科委应加强对各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并组织认定和考核,同时对在孵企业优先落实专利申请、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等科技政策服务。

  第十四条 区级孵化器的扶持政策

  (一)区科委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市级孵化器建设平台资金支持,对在孵企业进行政策培训辅导和定制化服务,争取国家、市及区科技发展资金支持;

  (二)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在商业楼宇内建设孵化器的,按《河西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

  (四)在陈塘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孵化器可同时享受自创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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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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