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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个部门联合签署《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016-01-25 09:57:24
 

  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省文明办等4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近日印发实施。

  《备忘录》的签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手段,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备忘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由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二是对当事人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工商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旅行社经营领域等12个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各部门协同监管的措施。各部门和工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实现协同监管。提出了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三大措施。四是明确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措施。提出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十八项措施。五是明确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本《备忘录》所列各部门应通过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建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张忠田周莹 )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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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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